江财研教字〔2018〕 10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办法(试行)
江西财经大学
2018年5月15日
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
审核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机制改革,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校在编在岗的博士生导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资格审核依据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资格审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校属各博士研究生培养院(所)成立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本院(所)博士点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初审工作。院(所)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科长远发展的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方案,审核条件应不低于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在院(所)内公示。研究生院对各院(所)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院在每年的6 月1 日前对送交的初审合格名单进行复审并公示复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须具有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且通过当年任职资格考核,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
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年满63岁时,不再招收新生。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的博士生导师,学校直接认定具有当年的博士生招生资格。
1.年满60岁的博士生导师。
2.高端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包括: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获评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3.近三年有特别重大科研立项或科研获奖的博士生导师。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主持人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4.上一年度内有重要科研立项或科研获奖的博士生导师。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主持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主持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和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
第八条 除学校直接认定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外,其他博士生导师申请招生资格应具备的科研条件如下。
申请者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主持完成或在研有经费支持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科研计分在5分以上(含)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并且近三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定权威刊物公开发表1篇以上论文;
2.在CSSCI(或同级别)期刊公开发表3篇以上论文;
3.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教材1部以上(须获省部级以上奖);
4.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成员(不做排名要求)获得二等奖以上1项;作为主要成员获得省级科研成果奖(省社科成果奖、省科技厅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为第一完成人;其他未列入但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奖项。
第九条 科研成果统计的相关规定。
1.科研成果和科研获奖的认定以学校科研处审核为准。
2.科研成果和获奖等应以江西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应与申请学科相关。新引进人员调入前的科研成果不受此限制。
3.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申请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同一篇论文审核有效期内仅限一人使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可重复使用。
4.在研科研项目为合同书中计划结题时间以内未完成的项目,不包括延期结题的项目。
第十条 对于在年度审核工作结束后学校引进的高端人才,经学校认定博士生导师资格后,可同意其招收博士生。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院(所)初审。院(所)负责对本院(所)所属学科点博士生导师审核期的科研成果进行汇总。院(所)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小组根据本院(所)制订的审核方案和汇总的科研成果确定获得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在本院(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交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复审。研究生院对各院(所)送交的名单进行复审,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五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暂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1.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出现学术不端且导师负有间接责任的、博士学位论文在教育部的学位论文抽查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论文”,自下一年度起暂停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1-3年。
2.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自下一年度起暂停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1-3年,情节特别严重,对学校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3.擅自离岗连续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继续教育期间擅自离岗3个月以上;公派出国(境)访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出国(境)访学时间或回国后30天内不按时到校上班。
4.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
5.经学校认定应暂停招生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博士生招生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